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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JJJZ0-31(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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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JJJZ0-31(03)-2018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一册土建工程.PDF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二册通用安装工程.pdf

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三册市政管道安装工程.pdf

北京市执行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有关说明

为贯彻执行2018 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

简称“《管廊定额》”),满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

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计价有关规定

(一)定额计价

采用定额计价的,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的规定》(京建法〔2013〕7 号)执行。

(二)清单计价

1.采用清单计价的,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

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管廊土建工程和管廊内市政管道安装工程执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范》(GB50857-2013),需要补充的项目清单按照从04B001 起顺序编码;管廊通用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需要补充的项目清单按照从03B001 起顺序编码。同一招标

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三)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管廊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造价信息》

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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