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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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制定《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本《评价办法》由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原则

(一)以人为本,融合发展。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补齐城镇短板、优化城镇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提振经济产业、传承人文特色、深化综合治理,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同质同权、社会治理共治共享,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二)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统筹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四大”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美丽城镇建设取得实效。以增强小城镇内生动力为导向,鼓励创新实践,激发发展活力,全面提升美丽城镇建设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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