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