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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诉讼代表人:某某某,系主任。联系电话:8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x)越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 诉 请 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 实 与 理 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6年6月2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员工的劳动保险费。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页)因原告在总报价书中已明确表示劳动保险费不列入报价,且根据绍兴市建管(1998)06号转发〈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费用单独立项,不纳入建筑市场竞争,故原告主张本案工程的劳动保险费19956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理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认为,根据招投标确定的承包总额11164842元、招投标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投标不存在附加条件,且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建[1998]12号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劳动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审计部门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本审核结果中未计劳动保险费,根据浙建建(1998)12号、绍市建管(1998)06号文,投标时应计入报价,合同总价中也应包含该项费用,结算中调整增加该项费用,本公司不予支持。

上诉人同时认为,绍市建管(1998)06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且劳动保险依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是被上诉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上诉人的义务,上述两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依法缴纳。退一步讲,上述两文件如与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三、本案工程完工至今尚未超过五年保修期(08年4月到期),根据合同及保修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扣留总工程款12329055元的3%即369871.65元,现一审判决全额付清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补充协议内容不属实质性的变更应合法有效,且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也按此补充协议履行,上诉人未逾期支付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保修押金因保修期尚未到期而不应支付。据此,上诉人实际已经履行合同补充协议义务,请二审法院明查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某证券营业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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