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次分包还有效吗

【案情】

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建了财富广场B区的工程项目,2012年8月甲公司与徐某签订了《内部目标经济责任制合同》,约定将财富广场B7、B8号商品楼的土建工程及其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徐某施工,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合同签订后,徐某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施工,至2013年5月仍未完工。甲公司以徐某施工进度太慢已严重影响竣工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徐某反诉,要求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已完工的B7商品楼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是原告甲公司总包,将其中两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徐某,属于违法分包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徐某已完成的工程经检验合格。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依无效合同实际取得的收益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甲公司按实际造价支付徐某工程款。

【评析】

违法分包有以下几种行为:

1)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未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分包;

2)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换言之,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属于合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整体或者肢解以后转给他人施工,自己不承担任何工程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转包合同一律无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徐某不能取得预期收益。同时作为总承包人甲公司也存在过错,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比如,降低其公司的资质或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等。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