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转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上述规定第三项关于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内容,不是作为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的共同特点,而是与二者并列作为认定转包的标准之一。同时,该规定还特别区分了合法的劳务分包与转包之间的界限,并指出了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其他的伪装形式。

因此,转包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并且严格。

工程转包的法律后果: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转包的认定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前文所述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笔者认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2)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工程转包,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