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转包工程款的认定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违反我国建筑法禁止转包、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其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分包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人,故转包、分包合同依法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的情形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三、转包工程的承接主体
转包则是承包单位从发包人处承接项目工程,再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