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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发包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建筑法第三章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发包所需资料有哪些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1、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三、发包方的主要职能

在我国,发包方或发包机构要代表国家或反映国家利益来组织企业的发包工作,它的主要职能有以下几项:

1、它要确定企业是否承包以及采取什么方式发包;它还要根据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来决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发包对象,并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2、它要直接或组织专门的机构考评和选拔承包经营者。

3、它要签订承包合同,签发经营证书,并直接或授权某些专门机构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效果进行评价。

发包工程,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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