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的资料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资料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8、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1、投标文件技术标

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共叁套)

13、地勘报告(根据要求情况,如无要求,可不提供)

14、施工图(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如果有电子版最好提交个电子版

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8、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0、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21、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2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23、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24、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25、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26、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27、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28、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29、移交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工程结算程序

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

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为了尽可能做到竣工结算不漏项,可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人召开单位内容有施工、技术、材料、生产计划、财务和预算人员参加的办理竣工结算预备会议做好核对工作。具体包括:

(1)核对开工前施工准备与三通一平即:水、电、路及场地平整;

(2)核对土方工程挖运数量,堆土处置的方法和数量;

(3)核对钢砼工程中的含钢量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增加的钢筋数量;

(4)核对加工定货的规格、数量与现场实际施工数量是否相符

(5)核对特殊工程项目与特殊材料单价有无应调或未调的;

(6)核对因设计修改引起工程变更是否有遗漏;

(7)核对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预算收入是否有矛盾;

(8)核对施工图要求与施工实际有否不符的项目;

(9)核对单位工程结算书与单项工程结算书有关相同项目、单价和费用是否相符;

(10)核对施工过程中有关索赔的费用是否有遗漏;

(11)核对其他有关的事实、根据、单价和与工程结算相关联的费用。

3、对发包人要求扩大的施工范围和由于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帐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归入相应的单位工程结算书。

4、将各个专业的单位工程结算分别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汇兑,并提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

5、将各个单项工程汇总成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书。

6、编写竣工结算编制说明,内容主要为结算书的工程范围,结算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加以说 明的事宜。

7、复写、打印或复印竣工结算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认。

三、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依据该司法解释,即可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并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上述的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结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结算的材料,否则在诉讼中,如果对方不承认施工企业曾主张结算,则施工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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