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实施监理的工程须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进行核查、评价、签章后,将监理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同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时到场进行监督。
4、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注:第二条中在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需通知以下部门组织专项验收:1.规划,2.公安消防,3.环保,4.人防,(5)节能(墙改办),(6)防雷中心(气象局)(7)燃气。
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已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竣工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审查合格;
10、场地清理干净和路面外土方回填到位,竣工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市政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工程一级资质承包范围: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2、市政工程二级资质承包范围即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