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怎么样办

一、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怎么样办

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分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

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

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二、工程款纠纷案例

2010年,临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化肥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后,将工程交给陈某施工,陈某又将该工程的支壳子施工分包给杨某。去年2月,杨某施工完毕,陈某给杨某出具欠条。后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去年底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建筑公司偿还拖欠的施工费。承包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后违法转包、转包人又分包,分包人干完活却没拿到施工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该债务要负责吗?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杨某为分包人,也为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人,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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