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工程劳务分包简易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施工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室内装饰工程
3、工程地点:
4、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承包方式:
1、承包人工费按每层包干,每层建筑面积约平米,每层承包价万元。
2、乙方所有施工工具自备
3、承包内容:
乙方负责所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即:室内外抹灰及地面水泥砂浆着平,水电安装,窗台板安装,墙面及地面镶贴磁砖等;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该楼层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无偿维修工作。
4、管理内容: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听从指挥。
(2)无论任何班组如有工人偷、盗工地材料,罚款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队所承包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即从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全方位管理承包。
(4)每间屋抹完后及时清理落地灰,并注意成品保护,若成品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条 合同工期:自年月日开工
至年月日竣工该项目承包责任人按工程总造价的 5.89%向公司交纳税金。每次付款时扣留,盈亏自负。
第四条 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1、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必须满足规范规定。
2、对工程质量超出允许偏差,甲方对乙方严格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安全标准:安全无事故施工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班长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做到三不伤害,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因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发生伤亡事故除追究乙方责任外,并按有关规定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乙方自负。
2、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各项条例。
第六条 材料管理:
1、执行材料消耗定额。
2、限额领料,乙方必须指派专人领料。
3、超出限额消耗材料,用料不合理,材料丢失浪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原价从乙方承包费中扣取。
第七条 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乙方不清理的,甲方将做另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将加倍从乙方承包费中扣取。
2、甲方负责乙方所有的材料运到现场,乙方负责卸车并入库,堆放整齐,文明施工。
第八条 付款方式:施工期间甲方按月份预借给乙方生活用款,待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其材料消耗、工期、安全各项均达到要求标准后,付款总额达到90 %,(含全部税金)余下10 %在年月日前结清。特注:该项目的工程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乙方必须在确保该项目施工人员工资零拖欠的情况后方可将其他资金作为其它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对中途不干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已发生的人工费甲方概不负责。
2、竣工验收后,如乙方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承担承包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对不按工地要求和违反工序施工造成其它工种窝工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擅自停工、造成间接损失均按实际计算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成者,每延误一天承担承包费3%的违约金。
5、若由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窝工、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6. 若发现有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甲方将按情节轻重处于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后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终止条件:
1、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各项指标,甲方付清承包费后合同自然终止。
2、甲方中途辞退乙方或乙方中途不干,本合同随之终止。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