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转包时代扣代缴不可忘

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的H建筑公司在1998年5月20日承接了某一大型工程,总承包额达1亿7千万元。由于工程规模大及某些部分专业性较强,H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A、B两建筑公司。其中与A公司的分包额为4千万元,与B公司的分包额为6千万元。在进行营业税交纳时,H公司计算的应纳营业税为210万元[(17000万-4000万-6000万)3%=210万],而A和B两公司没有交纳营业税。长沙市地税局在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A、B两建筑公司分别偷漏营业税120万元与180万元,H公司应承担代扣或代缴的义务。

分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营业税中对于建筑业转包与分包的有关规定。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代施工分部分项目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税法中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可知,一切收入都是要征税的,这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某些特定收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其中就包括当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分包和转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不是总承包人,而是分包和转包人。

同时根据税法关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当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时,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分包或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款,一定要由总承包人来扣缴呢?这是因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是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的,工程收入首先全部反映在总承包人的工程结算科目的贷方。在总承包人和分包或转包单位结算时,再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从工程结算科目借方冲出。这就是说,工程的所有价款,都能在总承包人的账户上体现出来,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手续,保证税收收入,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时,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点评: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代扣代缴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法制度,被广泛地运用于税收征管中。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由于代扣代缴责任,纳税责负的不明确或认识不清,给当事人带来不少麻烦。因此纳税人应仔细研读税法,明确税法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货款,以委托发放货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另外《税收征管法》对代扣代缴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征管法》第3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分包转包,扣代缴不可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