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可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吗?
在实际的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经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这里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第一,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布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个人承包违法用工,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案例:
案例一
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远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晨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智慧;设计单位为天津丰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明利;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硕奇;监理单位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昆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三是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四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五是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4#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案例二
重庆市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炼;勘察单位为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刘光华;设计单位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施工单位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文明;监理单位为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朝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二是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三是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四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五是5#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六是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案例三
河北省石家庄市春熙雅园1#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北喜得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兆谦;勘察单位为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波;设计单位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丽;施工单位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东星;监理单位为河北燕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会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四是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