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定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格包括三部分: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具体可分四部分:
(1)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
(2)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附加费。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中并不包括损害赔偿金。另外,将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宗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确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先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装修工程进行区分。即,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工程被依法拍卖,承包方对于室内装饰工程价款只能从建筑物装饰部分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而其承建的其他部分的价款则从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工程的配套设施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