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1.案件回放

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某施工企业(承包人)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龙岗区的某大厦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造价暂定为63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陆续支付了工程款4670万元。后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报送了送审价为8300余万元的结算材料。发包人认为存在无效签证及虚构结算材料、虚报造价的问题,故不予认可。承包人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等三千七百多万元。王劲松律师担任发包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2.纠纷解决

法院通过摇珠的方法选取了某造价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造价无争议部分为6377万余元,造价有争议部分为206万余元,包括争议①、争议②和争议③。争议①部分是指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缺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部分;争议②部分是指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但没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部分;争议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目前无法在现场体现,从施工方案和工程联系单记录中有反映的隐蔽工程部分。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了确认;对于争议①和争议②部分,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和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确认,对于争议③部分则不予确认。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09万余元,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应付款为1644万余元,驳回了承包人虚报的部分诉讼请求。

3.纠纷案件解说

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牵涉工程签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否进行工程签证,涉及工程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期负担能力。实践中,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的变更一般不被认可;而形成了签证单形式,但在内容或签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为规范签证行为,防止出现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签证的情况,律师建议:发包、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何种形式为有效签证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约定办理。上述内容是法律快车工程频道编辑为您提供的解答,希望您满意。如有其它工程知识疑问,欢迎继续浏览阅读我们的工程纠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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