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验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建设工程初验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验收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综上可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联合验收为合格。但竣工验收之后需要为建筑物办理消防验收和行政备案手续。消防验收是针对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针对建筑物管理,两者均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建筑质量问题无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59条的规定,违反行政备案的规定,要遭受行政处罚,处罚方式为责令改正和处以1万至10万的罚款。

建设工程,初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