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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