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内容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高项目质量。
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保护国家利益的内容:
(1)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这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采购活动中。不断发生行贿受贿、吃回扣、拿好处费等腐败行为,一些握有国家建设项目发包权、设备采购权的负责人和采购的经办人员,与供应商、承包商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侵占国有资产,造成相当数量的国有采购资金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政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尤为严重,例子不胜枚举,有些地方行贿受贿方面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比例高达40%多,有人将这种现象形容为楼房盖起来,干部倒下去。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国有资金采购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参与者多,竞争性强。规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这对于有效消除工程发包和其他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等行为,从源头上抑制国有资金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创造这样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的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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