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 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囚的初步判断;事故结论 ;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敌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授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故,事故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
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要广泛地听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科学论证,决定事故是否要进行技术处理和怎样处理。在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内容包括: 事故的技术处理,按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 事故的责任处罚,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以便准确地对事故处理的结果作出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后,必须尽快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
(1)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
(2)事故原因分析和论证结果;
(3)事故处理的依据: 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实施技术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
(4)检查验收记录: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情况和事故处理的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