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散门
房间的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同一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以下条件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
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
2)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3)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
1)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2)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4.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房间)
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2)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二、疏散楼梯
除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情况,以及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情况外,疏散楼梯的位置和数量均应和安全出口相对应。
1. 高层公共建筑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意: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多层公共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三、疏散宽度
1.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