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基本要求
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例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1.7 施工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然、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为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物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枝术、新工艺、新设备。
3、成品保护
.1 施工过程中材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2 施工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 各工程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 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格等公共设施就采取保护措施。
防为安全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材料的防火处理
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阴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阴燃剂浸透,阴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十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3、施工现场防火
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为、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放且远离热源。
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花流水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电气防火
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材料时,应膦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工予以分隔。
4.2 配电箱的壳体和阍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 明膊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5、消防设施的保护
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