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三检制的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三检制是施工单位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自检制度。按照要求由基层班组、施工队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初检和复检,再由项目经理部质检部进行终检,也称专职检。三检制体现了施工过程的全面全员的质量控制方针,已成为大中型水利施工单位现场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长期以来为确保工程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按照技术规范,单元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由多个工序组成的最小综合体,是质量评定的基本单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进行复核。三检制为工序质量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如实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也就完成了三检制。
2.水利工程三检制的各项法规要求
1982年,水力发电建设总局印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当时的管理体制,吸收了产品检验领域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理念,对工序质量检验提出了要求。第五条规定:各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走群众路线,采取工人、班组长、值班施工人员(技术员和施工员)的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结合的办法,共同把关,既要依靠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也要充分发挥广大工人参加质量管理的作用;按照工程局的三级管理制划分,施工质量检查一般可按工程队(段)初检、工程处复检和工程局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进行,以工程局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终检为准。第二十五条对规定:工程队的工人班组分工序进行自检和互检,经本工程队值班施工人员校核,认为合格后,填写合格证,完成初检手续;工程处质量检查人员分工序进行复检,认为符合质量要求,由质量检查人员在合格证上签字;工程局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一个阶段内各工序的综合终检,认为合格,并在合格证上签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工序检验引入了自检、互检、专检的概念,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广大工人参加质量管理的作用;二是基于行业传统和工程局的三级管理制,提出了包含初检、复检、终检的三级检验概念,这一基于单位层级划分为出发点的概念在水利行业延续使用至今;三是对两组概念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梳理,即初检对应自检和互检,由施工工人实施,复检、终检对应专检,由专职检查人员实施;四是检查后要签发合格证,包含现在工程验收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该办法发布时尚未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工程局既是施工方又是项目管理方,与当前的职责存在较大不同。
1995年,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首次明确提出三检制概念,第二章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若工程技术简单的也可简化为班组初检、质检科(股)终检,并要提交完整的质检签证表格,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和1982年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一是虽然工程局的项目法人职责被建设指挥部取代后,逐渐演变为施工单位,但基于单位层级划分为出发点的理念得以延续,包含初检、复检、终检的三检制概念得以强化,只是实施主体由工程队、工程处、工程局转变为班组、施工队、施工单位质检处;二是考虑到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取消了工人参与检验的规定;三是贯彻了检验制度因地制宜的理念,有些情况下可以实施二检制,但这一理念后来被逐渐放弃。
1997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就提出了水利工程的三检制要求,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2007年,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2.1条及条文说明中明确: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部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复检。
2017年,《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废止后,对三检制现行有效的规定体现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中:施工单位报验工序施工质量时,应提交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这一规定延续了初检、复检、终检的三检制概念并加以强化,将三检记录作为工序报验的必备条件,相比早期的签证表格,记录的内容和数量大幅增加,同时取消了三检制可以简化的规定。
3.施工单位三检制记录表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检验记录备查表(样表1)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检验记录备查表(样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