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签证原则
根据 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即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业主代表对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或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出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等,工程量会发生增减变化,将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此工程量需要进行现场签证。
1)严格控制工程现场签证,施工过程中,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情况,可以现场签证。
2)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图纸错误,需要变更工作内容依照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但对由此引起上道工序的返工修改内容可进行现场签证确认。
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依施工经验所能预见的有关措施费,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率计入,并在招标时予以确认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4)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基础比较复杂而无法预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特殊工程依据施工单位施工经验无法预见所采取的特殊措施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可以签证。
举例说明:某道路软基处理采取碎石桩,桩径0. 4 m,中心间距1 m,处理宽度 13 m。施工单位施工时为保证质量成桩超灌 20 cm,而建设单位按照设计单位设计桩长提供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示尺寸为桩尖至桩顶,施工单位超灌部分为非构成工程实体的技术费用,属于措施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自行考虑,在措施费中计取,该部分工程量不予现场签证,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某工程施工现场有混凝土旧有道路,建设单位在发标时组织施工单位踏勘现场,施工单位在建造泥浆池时需要破除混凝土道路,提出办理签证,此部分属措施费,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进行现场签证。某桥梁建设中,设计图纸标明需要 32 个临时支架,发标时,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增加 12个临时支架,提出现场签证。根据 GB 50500-200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对措施项目的定义,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没有构成工程实体,是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措施,属于项目措施费。
某桥梁工程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保证雨季泄洪需要,搭设临时钢便桥,所发生的工程数量可以进行现场签证。某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就沟槽开挖提出工作宽度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签证。根据《规范》040101002 挖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原则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施工单位对该项综合单价应考虑此工程数量发生费用,不另行签证。
2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
1)现场工程量计价签证人员对造价管理知识掌握不够,控制意识淡薄。现场监理有的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某工程笔者到现场查看外运回填土为普通黄土,施工单位上报签证为红粘土。
2)设计施工图纸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图示标注不够清晰准
确,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设计环节经济控制深度不够,难以进行多方案论证。设计管理不严谨,存在先施工,后出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现象,资料中反映设计人员仅作签名,无相关意见。
3)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某道路改造中,XX~ XX有弃方,部分已做内运土方处理,但施工单位新做外弃土方签证并核减此部分,出现二次计量,这是不允许的。
4)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监理单位把关不严,进行签认。如施工单位将长 90 m 成型路基搁置多天,遇雨水浸泡造成翻浆重新处理所发生的工程数量提出的签证,此类签证不能进行认可。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问题时,双方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手续。有些承包商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故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3现场签证控制
现场签证出现漏洞,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可变因素的影响。在现场签证管理中参照全面质量体系管理 PDCA 循环,采用5W1H法,即 Why( 签证原因) 、What( 签证内容) 、Where( 签证地点或段落) 、When( 签证时间) 、Who( 签证参与人员) 、How( 签证流程) 。
1)签证产生原因:由于现代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建设周期长,价格市场化、变化快,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此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也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会出现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突发事件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减,直接影响结算价款的增减。
2)签证内容: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须注明增加工程名称、位置、范围、主要工程量、增加原因、处理措施及施工平面图( 有设计变更或会审纪要的要附相应资料,有施工方案要附施工方案,能用图片说明的须附图片) ,所有相关资料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章一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后盖章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并盖章。
3)签证地点:工程量发生增减的施工现场,尤其对隐蔽工程的签证。
4)签证时效:现场及时签证,先做后报或逾期补签无效。
5)签证参加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必要时设计单位、审核部门都应委派专人参加。
6)现场签证流程: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实行预先申报,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建设单位( 业主) 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必须实事求是,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资料齐全。
确认顺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业主代表业主抽检复核业主负责人。
若出现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内容不全的; 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现场签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笔者结合多年的造价工实际中体会到必须增强现场签证的控制意识,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根据不同的市政项目的不同特点,熟悉工程量清单内容及组成,把现场签证合理地控制好,以便使工程造价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