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荷等级及电源
民标第3.2.3条规定,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并在附录A列出。
第3.3.12条又规定,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2、变电所
在变电所方面,民标第4.2.3条规定,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图1所示的变电所设置正符合此规定。
第4.10.6条规定,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设置在超高层 建筑避 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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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压配电
在低压配电方面,民标也有新的要求。
第7.2.3条规定,超高层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除满足7.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损伤;
2 在考虑地震影响时,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供电。
7.2.4供避难区域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此条是强条,而超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避难间是避难区域之一,应按此条要求执行。
4、电气照明
航空障碍灯是超高层建筑特有的系统,民标第10.2.7条规定的比较详细,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 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另外,超高层建筑经常在楼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其助航灯光系统也有其特殊性。
民标第10.2.8条规定,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