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
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减少招标投标层级。鼓励招标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采用代建模式,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在满足技术条件、确认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确定项目造价的情况下,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
规范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
2、评标:
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倡导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竞标模式。通过提高资信、业绩、奖项、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
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要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依法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XX、XX要率先完成;XX其他地区,要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XX东西北地区,在2022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
强化信息公开。
严格专家管理。
3、监管:
推动信用评价应用。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投标活动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投诉处理,推进互联网+监管。
建立履约评价制度。组织招标人、中标人在履约评价平台上进行履约互评,互评信息通过履约评价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人定标择优、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参考依据。
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加强工地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对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异常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实行标后评估。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2.推广工程建设组织先进模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招标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采用代建模式,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能效;鼓励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制定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措施,落实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责任;允许总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自主决定专业分包。
3.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行招标条件承诺制度。对于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意见的项目,在满足技术条件、确认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确定项目造价的情况下,允许招标人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承诺制后续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
4.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规范招标文件编写要求,制定招标文件范本。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无签名或能认定属冒充签名的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二)推进评标方式改革。
5.试行评定分离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6.倡导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竞标模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招标人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通过提高资信、业绩、奖项、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要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依法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7.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工作。广州、深圳要率先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珠三角其他地区要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粤东西北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进程,在2022年上半年全面实现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推进省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8.强化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按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及时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等信息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屏蔽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对不按规定公开的依法纠正处理。
9.严格专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依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招投标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迟到、缺席、提出无理要求、恶意索要酬劳等履职负面行为,由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单位依规处理。
(三)推进监管方式改革。
10.推动信用评价应用。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投标活动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对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1.加强投诉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诉问题,认真查处和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查无实据、无法查实及恶意投诉的案件要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查实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投诉人相应责任。
12.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充分运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服务系统,以及共享全省商事登记、社会保险、职称和资格评定等公开信息,对招标投标实施大数据监控,实现互联网+监管工作目标。
13.建立履约评价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标后履约评价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履约评价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人、中标人在履约评价平台上进行履约互评,互评信息通过履约评价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人定标择优、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参考依据。互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的工程款支付、必要的配合工作等情况,和中标人的人员配备、设备投入、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情况。
14.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对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异常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实行标后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标后评估工作导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标后评估工作细则,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所监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标后评估。经评估,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6.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登记报告规定,加强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在招标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招标文件,主动接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作为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大力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切实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组织评估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加强与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司法、审计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共同推进我省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改革中遇到问题,要积极研究主动解决,并及时向我厅报告,确保此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