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 “签字、盖章”生效有什么区别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

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XX商城与XX总公司、XX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XX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XX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XX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XX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XX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XX公司的公章,但XX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XX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XX集团有限公司与XX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XX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XX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XX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XX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XX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值得注意

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

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同时盖章+签字生效,还是选择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一个案例,XX高院就没有机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相关案例:

XX与XX集团有限公司、XX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XX01民终14171号

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该协议在当事人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争议焦点问题,看看XX高院如何裁判:

XX高院认为:

至于XX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XX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XX签字的效力,并在XX签订协议后接受了XX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故XX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