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则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性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一、工程且清单编制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编制:
(1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分部分项工程A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建筑工程为01,装饰装修工程为02,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矿山工程为06;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对项目编码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特别是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应注意项目编码中的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重码。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项或单位工程,每一单项或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钢筋混凝土方桩,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项或单位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方桩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第一个单项或单位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方桩的项目编码为040301003001,第二个单项或单位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方桩的项目编码为040301003002,第三个单项或单位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方桩的项目编码为0403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项或单位工程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工程量。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 m 、 kg、 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主要依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正因为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而且全面的描述,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对于准确地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附录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进行描述时,应注意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的区别。项目特征是工程项目的实质,决定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值大小,而工程内容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是承包人完成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必须要操作的工序。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采用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时,工作内容既有规定,无需再对其进行描述。而项目特征栏中的任何一项都影响着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任何不描述或描述不清,均会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索赔。例如边墙砌筑按照清单计价规范中编码为040402008项目中项目特征栏的规定,发包人在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描述时,就必须要对边墙砌筑的厚度、材料品种、规格、砂浆强度等级进行详细的描述,因为这其中任何一项的不同都直接影响到边墙砌筑的综合单价。而在该项工程内容栏中阐述了边墙砌筑应包括砌筑、勾缝、抹灰等施工工序,这些工序即便发包人不提,承包人为完成合格边墙砌筑工程也必然要经过,因而发包人在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描述时就没有必要对边墙砌筑的施工工序对承包人提出规定。
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地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三、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5-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将实体性项目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实体性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性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则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更有利于合同管理。
四、其他项目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在`03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一2003)中称为预留金,但由于03规范中对预留金的定义不是很明确,发包人也不能正确认识到预留金的作用,因而发包人往往回避预留金项目的设置。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明确规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工程造价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为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另外,暂列金额列人合同价格不等于就属于承包人所有了,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等于列人合同价格的所有金额就属于承包人,是否属于承包人应得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
的应得金额,纳人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就不会再出现超过合同价格的情况,是否超出合同价格完全取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2)暂估价。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类似于FIDIC合同条款中的Prime Cost Items,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发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的优势。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3)计日工。计日工在03规范中称为零星项目工作费。计日工是为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其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
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 )计价机制。但在我国以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中,由于计日工项目的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水平,因而经常被忽略。从理论上讲,由于计日工往往是用于一些突发性的额外工作,缺少计划性,承包人在调动施工生产资源方面难免不影响已经计划好的工作,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一定的降低,客观上造成超出常规的额外投人。另外,其他项目清单中计日工往往是一个暂定的数量,其无法纳人有效的竞争。所以合理的计日工单价水平一定是要高于工程量清单的价格水平的为获得合理的计日工单价,发包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对计日工一咬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较接近实际的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2)当工程实际中出现上述第(1)条中未列出的其他项目清单项目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如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的索赔和现场签证等。
五、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是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仁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清单编制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规费项目清单中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税金项目清单
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税金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