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一般工程结算可以分为定期结算、分段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结算等方式。
定期结算是指定期由承包方提出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方签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其施工形象进度划分为若干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年终结算是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不能在本年度竣工,为了正确统计施工企业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已完成和未完成工程量盘点,结清本年度的工程价款。严格意义上讲,工程定期结算、工程分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都属于工程进度款的期中支付结算,期中支付的内容已在本章第四节进行了介绍,本节重点介绍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增值税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3.竣工结算的审核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4)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应包括下列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应包括收集、整理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的审核依据资料,做好送审资料的交验、核实、签收工作,并应对资料的缺陷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
2)审核阶段应包括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议纪要,进行计量、计价审核与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审核报告。
3)审定阶段应包括就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形成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签认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工作。
(5)竣工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竣工结算审核书封面、签署页、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等。
(6)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委托咨询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等其他方法。
4.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约定期限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约定期限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峻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峻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期限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2.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规定时间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最终结清
所谓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以及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被发包人认可。
3.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38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修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中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