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呼声很高的招投标改革,做了明确说明:
1、防止一刀切: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纳入交易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而自2019年以来,多项与招投标相关的政策已经或正在出台!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厦门: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必须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问题,限制、影响投标!
从今年9月1日开始,
这些行为统统将被说不!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如下: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优化评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