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行检验的作用和意义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监理人员不应只根据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结论,而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的基础之上进行平行检验,这样的质量验收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同样,对于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应在见证取样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以使检验、检测结论更加真实、可靠。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平行检验的规定与理解
1.关于平行检验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2.0.2条规定:检验是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对平行检验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2.0.15条及其条文解释: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第5.2.9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内容,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第5.2.13条及其条文解释: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符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