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3、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政府采购程序:
①招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金
③评标程序
5、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6、合同形式:
①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②口头形式;
③其他形式。
7、合同内容
①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②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8、合同订立程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
3)要约撤回和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期限: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生效
3)承诺撤回
4)逾期承诺
5)要约内容的变更
9、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10、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1、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①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12、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泥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2)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1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