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6、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7、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