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法务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多数情况下,企业销售部门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销售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法务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合同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提交合同部门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法务必须要提醒提交合同部门,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样做既是对提交合同的部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法务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更直接地说,法务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务不懂企业的业务。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法务审查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的,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务对一个企业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企业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一个专业法务通常是这个行业企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房地产业务,就应该熟悉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再简单点说,法务专业与否,就看法务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法务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法务也能理解。
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但在说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款和法律条款的问题。不少法务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业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业务部门的事情,不是法务的事情。
应该说,对于企业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去区分业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业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那的确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则法务必须是要清楚的。我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法务才能够真正地为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企业所需要的。审审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一下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工作,难以体现法务的价值。
法务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呢?我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用百度做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把这个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清楚。我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我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研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进一步审查合同,这样的方法虽然耗时比较多,企业也基本不大知道法务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证审查合同结果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务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
三、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业务部门提交给法务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陷阱。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审查法务展现出专业水平了。水平和经验不足的法务,往往就只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内容是否合理,或者修改一下文字表达,缺乏对从宏观大局角度来把握合同,这样就等于落入对方的陷阱了。
遇到这种情况,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并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角度先看合同的架构。我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所做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交易顺利的安排,也包括交易不顺利时的排。转换到法律上,交易顺利时,双方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交易不顺利的安排,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违约条款了。如果你能从这个角度去审查合同,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一个列表对比,你就容易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这个审查方法,我称之为宏观架构法。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也是要求法务熟悉业务。
四、要深刻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合同审查人员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后,业务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只有发生纠纷了,企业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正是因为这样,法务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基本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务都要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完全没有诉讼经验的法务审查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合同修改后还要注意与客户沟通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合同提交部门以后,合同提交部门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合同提交部门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法务审查修改过的,就一切都OK啦。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法务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往往需要跟合同提交部门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法务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合同提交部门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对企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法务的执业风险。
六、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读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比如说,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其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相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尤其是前些年房产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都在抢购商品房,跟开发商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现在市场有些疲软了,双方的合同地位也就发生了一些变化,消费者提出一些合理要求,开发商还是可以同意修改合同的。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时,法务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如果企业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基本处于弱势,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咯。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比如,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畸高违约金的做法,对企业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企业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公平条件外,法务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法务的能力所能决定。当企业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企业明了,应该就是法务最重要的工作。
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企业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法务的作用都不会被客户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修改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法务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
七、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把业务做成,是企业法务的主要目的
可以说,做任何正常生意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企业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企业之所以聘请律师或法务人员,目的就是希望专业人员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案,但最终目的是要为了把业务做成。如果业务做不成,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不愿意花钱聘用法务的。但我们很多同行,尤其是年轻的法务,往往不能清楚地明白自己的使命,不会从全局来考虑问题,还以为企业请你来都是来提意见的,这样做不行,那样做也不行。业务部门辛苦弄来的业务,被法务轻轻一句不行给否了。
八、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
在一些较大的项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但不少企业部门负责人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是认识不足的,认为反正只是初稿,我还有机会修改,就让对方去起草吧。既然企业部门负责人这么想,不少法务人员为了偷懒,也就顺水推舟,放弃了合同初稿起草权。其实,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不利的。
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是会比较辛苦,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草拟方往往会中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很多初稿出来之后,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难的。另外,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避免遇上对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而且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相对会轻松很多。
当然,也有时候,双方法务或律师都会各自起草初稿,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决定选用一方的版本作为谈判基础,这是考验法务起草合同本领的时刻,一定要注意把握。
九、合同谈判要有搭档,不要孤军作战
合同谈判,其实也是双方博弈的最后时刻,可能会用上各种手段,威逼利诱,打感情牌,经常还要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虚虚实实相互配合。一个团队参加谈判,一个人谈的过程中有遗漏,其他人可以补充,如果有说错,其他人也可以纠正过来。如果一方谈判代表只有一人,有的时候缺乏转圜的余地。
比如房地产转让项目之中,双方谈判代表因为情绪问题,在会议室吵了起来,十分激烈。如果双方各自都只有壹个人参加谈判,这样的会谈就完全进行不下去了,最终可能就会GAME OVER。但由于双方都有几名人员参加,在这种时候劝和派就发挥作用了,最终把双方重新拉回谈判桌,最终成交。
十、关键人物是否到场,往往是合同能否顺利达成的重要风向标
参加合同谈判的人都知道,合同谈判往往涉及很多利益的博弈,在对方条件满足自己目标之前,一般都不会轻易表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决定权的人捣浆糊、打太极还是很容易的,但如果参加谈判的人是一方的老板(有最终决定权的人),老板此时表态与否都有点难。所以,很多时候,一方觉得对方价码还未到位的,所派出的谈判人员往往不是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因为不管谈得怎样,这一方都有转圜的余地,想继续很容易,想不继续也容易,一句我们老板不同意就可以搞定。
所以,在面对不同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安排不同人员参加谈判。如果你希望谈判尽快成功的话,就尽可能让双方有决定权的人都参加。如果你不想立即谈成的话,就让己方有决定权的人暂不到场。
合同谈判有时也是一个体力活。很多大的项目合同,往往都不是早上开始谈的,而是从下午开始谈的,更有好多次是从晚上开始谈的。刚开始谈合同的时候,通常都会为一些小问题纠缠很久,有的时候甚至是干耗着。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人开始犯困了(尤其是晚上谈的),或者肚子饿了。人一旦犯困或肚子饿,对事情就不会那么坚持与执着。所以,很多时候,几个小问题花了几个小时,而很多大问题可能就在最后半小时之内敲定。所以遇到这种状况,作为参加谈判的法务,就要提前做好准备(吃饱睡足),熬到最后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