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招标过程中搞假招标
随着工程招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招标人意图满天过海,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逐渐减少。于是,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意图通过假招标,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目前,在交通工程范围采取假招标的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按照规定报名时间必须在3-5天,但没有规定休息日排除在外,有些招标人在周六发布公告第二周周一报名截止,这样除了己经知道信息的潜在投标人能及时报名外,大部份潜在投标人因为周一看到公告时已是报名的最后一天,已经没有时间准备报名的很多资料,达到了拒绝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按现行招投标法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标由项目法人实施,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无论是资格预审条件的限制还是招标文件一些限制性条款的约定,项目法人有最终决定权。因此,项目法人或者故意抬高资格预审条件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其意向的投标单位的条款达到其意向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某些投标人在招标活动开始之初一起策划如何保证某些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如何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投标人的倾向性条款、如何抽取评委等等。
1.2 缺乏科学的评标办法体系
(1)评分项目不完整
各评分项不能满足全面评定最优投标文件的需要,例如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没有任何评价指标,其实投标人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能否保证项目付款不被投标人挪用到其他项目对项目的实施相当重要。
(2)评分项目分值分布不能适应所有工程
各评分项的分值分布不可能对每一项工程都是合理的,不同的工程项目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技术要求高,有的工期要求紧,有的技术要求不高但要求得到最优报价,对于千差万别的工程项目采用同一种评标办法显然不太科学。例如山东某条省级公路改造工程特点是技术要求复杂,如果也用这种评标办法显然难以评出理想的投标文件。
(3)标底招标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滋生腐败
所谓有标底法就是项目业主在招标前,先委托招标单位或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设计部门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行业预算定额,预先计算一个项目施工预算价,然后在评标时,以标底为基准,对各投标商的报价等进行打分的一种招标方法。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标底法招标对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漫天报价,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新工艺的普遍应用,随着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采用标底法招标的局限性也更多地暴露了出来,最大的缺点在于:首先由于标底受定额颁发时间、编制人员的水平及施工工艺的影响和限制,它并不能代表优秀施工企业的造价消耗,以标底来选定施工企业,极有可能使管理水平高、施工安排合理、工艺先进、报价最低的优秀企业产生脱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外容易滋生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如有的人在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的驱使下,置招标法和山东市利益不顾,靠拉关系、走后门、泄漏标底等,使招标失去实质意义。无标底法招标的实质及其优点鉴于传统的标底法招标弊端的不断显露,世贸组织在原标底法招标经验的基础上[2],推出了无标底法招标方法,并要求所有的世行贷款项目,无论是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还是国际竞争性招标(ICB),评标时均以世行采购指南为依据,采用无标底法进行招标,选定合同授予单位。
(4)中标价低于企业成本,项目实施困难
按现行评标办法采用无标底招标由于一般没有经济标评标程序,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一味杀价,导致中标价过低,项目实施困难。由于没有标底控制,投标单位为了中标盲目降价,期望在中标后通过索赔弥补损失,而一旦索赔无果且造成的亏损额大于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数额时,中标单位就有可能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给项目业主造成很大的损失。作为三峡工程的配套工程之一,三峡库区淹没区的危岩滑坡治理工程总共有二百多个标段,其经济标规定为无标底招标,评标方法完全按照4号文。在初期几个标段的开标结果,投标单位一般在按定额编制的预算上下浮10%-15%经济标可以得较高分,但是由于如果投标单位都下浮10%时下浮15%即为得分最高的最优经济标,当大家都下浮15%时,下浮20%才是得分最高的最优经济标,在这种竞相下浮的比赛下,最后几个标段开标时,投标单位必须下浮20%以上时才是得分最高的最优经济标,这时其报价己经低于某些企业的内部成本。例如长寿三个标段打捆招标中,设计概算为800万元,中标价为601万元,下浮了24.87%,中标单位在中标后一直不来签订合同,由于投标保证金只有2万元,而其按中标价承包的话可能要亏损三十几万,大大高于投标保证金,因此在和业主接触几次不可能调整中标价的情况下,投标单位再也不出现,第二名也因同样原因没有签订合同,最后和第三名才达成合同,时间已经被耽误了两个月,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1.3 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评标的公正性有待加强
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专家打分法,因专家个人偏好和打分的不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且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和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目前,我国各省市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普遍采用的评标专家体系基本符合《招标投标法》,但评标家小组组成的随机性将引起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应引起高度重视[3]。
1.4 招标机构素质良莠不齐
招标机构审批过多,招标机构素质良莠不齐,这是推行招标代理制必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加强招标机构自身的管理,不断提高招标队伍的素质和招标工作质量是招标工作管理的又一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招标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参与市场竞争是不断提高招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必要条件。招标机构要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做到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决策规范,考核规范,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规范。要在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法律法制的教育,要把思想觉悟高、敬业精神强、作风正派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招标队伍中来。
2 目前问题的解决对策
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保证招投标健康有序公平公正。
2.1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法制建设是基础。为规范交通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探讨如何设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措施体系,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清出制度,提高专家素质和水平,推行、完善公示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2.2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要加强市场的清出力度,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依法该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要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3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交通工程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2.4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交通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交通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交通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2.5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建立起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