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澄清是有范围的。财政部7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有上述条文中可以确认,只有出现这三种情形才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中标后采购人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型企业给予价格扣除吗?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资格后审在哪个时间段进行?
答: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之后对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定义,但可以参考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分为两种情况,常见的情况是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委员会不进行资格审查,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定标之后,采购人发现,由于中标供应商资格发生了变化,不具备履约能力,此时所做的资格审查,也是资格后审的一种,但是其结果要经过原评标委员会确认。
投标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可以是非投标企业的人员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限制,只要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授权的要求就可以。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几家供应商委托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个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