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邀请招标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采购人从字面上片面理解,邀请招标即为向特定对象(关系户)发出的信函,往往被误解为暗箱操作的嫌疑。另一方面是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邀请招标被部分采购人视为可有可无的采购方式。此外,由于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知识千差万别,特别是如何界定采购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法规描述较为笼统,一般采购人很难提出合理的适用范围。

那么,如何从采购人的角度看待邀请招标以及如何确定邀请招标适用的范围呢?笔者浅谈几点。

首先,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且品目繁杂,规模大小不一,某些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特定供应商提供的专用技术或服务,如果不分门别类,统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一些有特殊性要求的项目或者产品提供者比较少的项目就可能不够科学、经济,从而导致采购活动的失败。

其次,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的主要标准,要看项目的需求特点,即按需求是否可在采购前详细描述来区分。另外要看效率要求,即以效率要求来判断是否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的参与权。但最终体现在采购结果的达成(中标、成交)上是否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的最佳统一以及采购时间的节省、资金的节约和其他成本的最小化。

再者,采购项目是否适用邀请招标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以下情形合理确定。一方面,信息来源要与其获取相匹配。即,信息来源要有一定的权威性,信息载体要相对固定并体现广泛性。采购人可通过互联网、云计算以及采购标的市场调查获取信息,并采用线上线下进行分析筛选,确定该项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以省为区域供应商家数低于3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另一方面,项目需求要与其专业性适配。即,采购需求应当按照物有所值的要求,以及满足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明确性进行确定。合规性是指,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确定。如,采购信息设备、网络软件等,供应商应具备获得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并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要求。完整性是指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特定情况下还需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方案的要求。如,科技创新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就需要政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定向扶持以达到示范效益。明确性比较容易理解,采购内容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此外,还要注意产品与技术的匹配度。以采购精密仪器、专用大型医疗设备等为例,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后续维修服务的要求,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当然,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差异仍不能忽视,即节支率与招标成本的差异。当一个项目通过价格测算,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大于招标可能节约的预算金额时,选择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可能会更合适。

最后,针对不同招标对象选择不同的招标形式,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必须处理好采购需求的通用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还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程序组织邀请招标。

综上,合理确定邀请招标适用的范围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也是采购人重要的职责要求。由于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具有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操作简便等优点,理应受到采购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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