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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必备技能——审计结算方法

一、土建工程预算审计方法

1.1预算审计准备阶段

在预算审计工作的初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为审计工作的下一步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预算审计工作需要与工程编制预算的工作同步进行,对于施工设计的图纸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清点,对产生工程造价的部分进行归类于整理,并且根据图纸的说明与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明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在施工图预算过程中,需要采用定额的制度,对工程的相关合同内容进行规定。在预算审计准备阶段,还要对预算的内容与范围进行准确的掌握。在工程预算完成后,要根据编制的说明和内容,对预算的整体范围进行清晰准确的了解,例如对工程的配套工程、线路、技术交底、管线等方面。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的设计方可能与整体设计的来源不同,或者与主体工程的设计送交时间不同,造成单独预算的情况,同时在出现设计变更时,需要及时的进行说明,避免造成误会,提高预算的一致性。另外,工程预算审核人员需要详细的了解国家的相关规定,了解工程量的计算、材料信息价格以及相应其他费用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审核重复或者审核遗漏,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单位与预算定额保持一致。

1.2审核方法的准备

1.2.1全面审核法

所谓全面审核法是对工程预算的全方位进行审核,对工程预算的各项进行逐项的的审核,其计算方式与审查过程和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基本相符。全面审核法主要用于施工图的预算与投资规模不大的简单项目。全面审核法的工程预算较为细致和全面,审核预算的差错小,同时审核工作的整体质量较高。但是全面审核法的劳动量较大,审核过程包含很多的重复劳动。

1.2.2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是对工程预算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核的方法,其审核重点需要集中在工程预算中比重较大的位置,并且对工程中价值较高的分项工程量进行审查。与此同时,对于其他价值较低的工程分项则可以不审,突出工程审核的重点,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

1.2.3对比审核法

对比审核是基于整体工程预算资料的基础上,对预算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工程中同类的造价的消耗规律,并且对于用途、结构形式、地区等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总结。利用对审核对象的对比分析,可以找出工程中不符合规律的分项,从而对其进行重点的重新审核。

1.2.4常见病审核法

常见病审核方法是一种特殊的审核方式,预算员自身环境与地位不同,其审核的侧重点与预算编制的方法也不同,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常见病。常见病审核方式针对这些工程预算中的常见问题,根据此类线索,准确的对工程计量与定额进行审核与计算,从而实现确定工程造价。

二、我国建筑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工程结算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有材料问题、预算问题、骗取签证、预算投机等问题。材料问题主要是包括偷工减料、骗取材料、重复计算、价格虚标等现象。预算问题主要是存在高估冒算,采用以少报多、两头取费、多增隐减等方式。骗取签证也是常见问题,经常出现工程拖延、内外不分、造成事实等情况。工程结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工程结算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工程的成本控制,为施工单位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三、加强控制建筑工程结算工作的措施

3.1加强预结算审核

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决定了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并且决定了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预结算审核的内容需要覆盖整个工程的各个分项,并且采用合适的审核方式,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提高审核的准确性。预结算审核工作的质量对于工程预算的结算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遗漏、重复、多算等问题的出现。

3.2加强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工程准备阶段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可以提高招标工作的公正性与透明性,避免暗箱操作,保证施工队伍的资质,提高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招标工作的管理需要从投标方选择条件优越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报价水平,为后期工程成本控制奠定基础。

3.3加强对全过程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的费用的产生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的进行,从项目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交付等整个过程中,无时不刻都在产生工程费用,都需要进行严格的造价控制。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抓住重点,提高方案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并做好设计竞选,提高施工设计的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抓材料的采购,积极的利用新技术与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避免工程浪费。

3.4加强监理

有效的监理工作可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与成本,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的目的。在决策阶段,要对施工技术与方案进行审查与监督,在设备的选择和新技术的运用上,要做好相应的监督与管理。施工阶段要对投资浪费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从经济、技术等各方面控制施工变更,保证工程费用的变更在控制之下,避免意外费用的发生,保证工程的实际效益。

四、结束语

土建工程的预算审计工作是工程中造价控制的重要途径,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离不开合适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要根据自身工程的实际特点,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降低整体工程的成本与开支。在进行工程结算工作时,要本着敬业的精神,做好各方面的把关,有效的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说法 | 投标文件算术性错误引发的质疑(S)

基本案情

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投标人甲、投标人乙、投标人丙,招标人依法组织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甲和投标人乙因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汇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就此问题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四名成员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成员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

随后,评标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又进行了讨论,认为虽然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投标具有竞争性,遂推荐投标人丙为中标候选人。事后,投标人甲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质疑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明知道甲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当再开启甲的投标文件,泄露了甲的商业机密;

质疑二: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案例分析

1.招标人是否可以开启应当废标的投标文件

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验证的情况,经验证参加开标会人员、资质证件、投标保证金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再进行开标,经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开启标书,当场退还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开标既是招标人的义务,也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都有权拆封宣读,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

先验证后开标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可能被废标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但明显是违法的,很有可能因为开标现场的错误判定导致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

此外,评标(包括判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将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配合评标委员会进行原件的审验等,但判定废标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做的工作,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越俎代庖。

2.投标人丙是否应当做废标处理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乎所有投标人都是为了中标的目的参加投标。如果一个投标团队辛辛苦苦十几天,因为一点小小失误就被轻易废标,既不是招标的初衷,更不是投标的本意。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谨慎使用否决权,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

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3.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谨慎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其投标的。

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

因为投标竞争是潜在的竞争,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并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无从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标内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标会被废标,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都是有竞争压力的,其投标在竞争压力下的投标。

招投标的竞争性不是靠比较各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资质资格、优惠承诺等的差异大小能够判定的,相反往往没有竞争性的投标反而会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标看起来竞争非常激烈。

招投标程序才是竞争性的保证,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

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只要不能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就应当推荐投标人丙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

工程结算,审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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