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比较分析

技术标方案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同之处:

1、 概念不同

所谓施工组织设计:就是在编制前已经完成了施工任务委托(或工程项目已中标),设计已作了交底,现场已踏勘等工作,亦即施工条件部分或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条件已落实的情况下编制的,它对于施工技术及其建筑经济活动而言是较为重要的文件。而技术标方案:就是招标前所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这个时间内,未知的以及待定的条件较多,对工程的情况不能做到十分透彻的、全面的了解,设计上还没有作技术交底,施工条件以及施工力量还没有真正的落实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它就不可能,也不具备进行严格、周密地进行设计的条件,甚至有些结论也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

2、责任不同

对于投标单位来讲,如果中标则意味着投标企业首先按投标方案的要求去做,对于具有法律性或者政策性的某些原则性问题,就必须加以注重落实,认真去做,不得擅自修改,它是甲乙双方的行为准则,也可以说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必须要负的责任。而对施工组织设计,它则是在中标得到中标工程更加详细的技术资料后编制的,是施工企业的内部行为。因此,它可以在具有法人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加以必要的调整。

3、内容不同

投标方案,它是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招标工作人员及招标工程评审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因而在编制工作中必须引起注意:第一、投标人必须意识到并且要充分理解建设单位(业主)对招标工程所要关心的问题,第二、投标人能否具有招标人预先要实现的质量、进度及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能力;第三、经过招投标中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内在内容来判别投标人所具有的可信度,资信度;第四、假如投标人中标的话,那么他们将在那些方面,那些主要施工环节上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全面的管理。而对于施工组织设计而言,则是对已明确了的工程(或项目工程)进行编制时,重点应放在组织工作合理性与技术上的可行性,质量与工期指标的明确性,不必过多强调其它方面的情况:如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企业性质,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协调等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来讲可以弱化一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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