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
招投标价格逐年偏低。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
2.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
施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成本意识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
3.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
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差、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它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甚至用高估冒算等办法弥补报价的不足,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对于明显违法且有害于整个社会的低于成本竞标,建筑市场法规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管制的盲区,以及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等原因而导致的业主违约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然后通过索赔等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润,挽回其经济损失,甚至有的企业采取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