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的一般性规定中的5.1.2、5.1.5是此规定中的灵魂,可执行可程中有多少工程用到过这两条,建议有关清单编制专家在编制2018版清单规范时,对2013版清单中没有执行过的条款删除,不要把法规条款当粉擦在脸上。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5.2.1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3.1.2、3.1.4和5.2.1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编制与复核一节说了这么多内容可以说非常全面了,但就是找不到如果清单编制与复核出现问题如何处置编制与复核清单的主体,也就是5.1.4条里所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
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与处理一节上来就给投标人下了四道绊马索,其中5.3.1条意思翻译建军来就是:投标人想投诉,5天之内核清量、价,否则动用5.3.4条款对投诉进行否决。
如果说上述解释有曲解清单规范之意,下面的真实做法可以说是在挑战规范,又是谁有机会在此公然钻规范的空子?
1、 税金、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单价等等都可以被用来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名词解释上是否有含糊其词的概念而被人利用?
2、 5.1.2一但出现,如何解决?现在人都追求性价比,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档的性能是发包方追求的目标,可利益却是工程各方追求的目标,承包方想的是花最低的成本,履行完成合同的约定任务,出现了一方想少花钱、多办事,一方想,少花钱、办成事,因为双方指导思想不统一,最终导致了发包方的理想与承包方的现实相差甚远的结果。
3、 招标控制价与市场的背离对上欺骗着甲方,对下坑害了乙方,对外扰乱了建筑市场,污染了整个建筑造价环境,可以说豆腐渣工程的根源。5.3.8条款把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定义为3%,纯属是纸上谈兵,谁有能力把成本误差控制在3%以内就不用去编制招标控制价了,随便到哪都能拿到30-50万年薪。再说规范中这条也没有对3%误差范围做基数的说明,更显得规范在嘴上谈兵。
4、 招标控制价规范中用上千字进行了描述,实际上没有一句话能得以实现,因为:
(1) 招标控制价多少是最为合理的,换句话说就是成本在招标控制价中应该所占的比例没有明确约定。对投标方,规范6.1.1还有一条明确约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如果低于成本价将受到什么惩罚,没有下文;
(2) 谁有资格编制招标控制价?谁真的有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这两个问题揭开了行业中的两张虚贴的皮,有资格编制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有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遍地都是,有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人(也就是把成本控制在3%以内的人)遍地难找,别说控制3%的造价,就是控制整个工程3%的清单工程量误差,造价行业能找出千分之一的人选吗?
(3) 哪个行政部门有能力核发复查结论?规范5.3.1条款中提到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的名称是什么?工程量可以核对,人材机单价如何确定?如果没有部门能核实所投诉的招标控制价准确性,规范中5.3投诉与处理这节整篇都可以视同废话;
(4) 招标控制价最可笑的一条是能借尸还魂:规范中9.3工程变更章节有这样两条公式: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结算阶段开展的工作,而招标控制价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便告寿终正寝,公式1怎么会在结算期间又出现招标控制价的身影?公式2中的施工图预算是定额计价模式中出现的概念,怎么会在清单计价模式中出现这两种计价模式混搭的错误?清单规范这种法则性文件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不知道执行力还能有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