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2018年上半年关于投招标的10大新政

一、《招标投标法》修改

国家主席习近平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中,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和专家继续关注和支持修法工作,共同努力,配合政府出台一部符合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要求,适应招投标理论和技术新发展的行业大法。

二、国家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号令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三、《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印发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等部委(局),共同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5个标准招标文件,涉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和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以对3项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四、《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国家发改委协同其他九部委(局)修订形成并印发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有关事项包括以下三点: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五、《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将对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布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处修订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九、《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6月6日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十、《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发布

招标采购行业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采购服务规范)于2018年6月1日向全行业发布,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试行。

1、适用主体: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于各类市场采购人(主要指企业)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服务工作。

2、适用采购项目。企事业单位各类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在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或者招标后不满足招标竞争要求,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等,均可以采用本规范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本规范虽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是,使用各类政府预算资金且在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外的项目采购可以参照使用。

2018年上半年出台和实施的新政,对招标投标行业影响深远。从各项新规来看,政策正在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继续前行。希望广大从业者也为创建与维护自律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机制而共同努力。

投招标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