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新举措:遏制低价恶性竞争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介绍,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也就说,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法规中,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被彻底取消了!

虽然目前这项改革还未落地,但是财政部已经明确表示,在招标制度办法改革中要落实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取消低价中标规定,意味着最低价中标被彻底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财政部此次举动早已有迹象。去年印发的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现行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人民日报二评最低价中标

人民日报:最低价中标不改,谈什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

人民日报评低价中标,没有利润何来质量!

2017年,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人民日报》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实为罕见!建设工程质量因最低价中标问题频发,使得整个行业怨声载道,也在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最低价中标危害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财政部此次明确,将修改政府采购相关的招标制度办法,彻底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彻底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据了解,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发改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遏制低价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