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造价是以货币为衡量尺度的建筑产品交换价值,即建筑产品价格。它由活劳动价格、物化劳动价格和剩余劳动价值的价格构成,其中前两种价格具体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利润。
2.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性质应当是合同价格,即在招标投标竞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价格,也即市场调节价。
3.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应能反映企业的水平,故建筑业企业应当编制自己的企业报价定额(并作为企业机密)以备投标报价使用。该定额实行量价分离,在量上应体现企业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效率,使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消耗水平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竞争性和规范性,其中规范性指企业报价定额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划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口径一致,报价要分配在分项工程上,根据政府或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确定分项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4.工程的利润水平根据竞争的需要由企业在报价时自主确定,不由政府做出任何规定(或定额)。
5.由于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工程变更、索赔、利息等复杂因素,故除固定总价合同外,一般应允许在竣工结算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建筑工程造价能准确反映价值量,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证。
6.由于建筑工程造价总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确定的,且供给的是生产能力,故它没有需求弹性,只有供给弹性,即从供给和需求总体来讲,价格变化不会对需求有多大影响,只对生产能力的供给有影响。反过来说,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建筑市场需求数量的变动不会对建筑工程造价造成影响。
7.中介组织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可以大有作为。这是因为建筑工程造价计价难度大、管理难度大、结算难度大、价格数额大、变化影响因素多、价格形成的时间长,故价格管理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高智能人员承担,这就给中介组织的服务工作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如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仲裁单位、律师服务组织、监督机构等,都可大有作为。
8.工程发包承包价格需要政府进行总控和监督。理由很明显,无论是工程个体或总体,其价格总量都很大,在国民经济总支出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主体,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监督与总控,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