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3.流动铺底资金为流动资金的30%,不构成建设项目总造价。
4.企业管理费中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5.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6.措施项目费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
7.8.其他项目费中的材料暂估价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
9.其他项目费的计日工中指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10.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
11.砂浆、混凝土搅拌机由于按小组配用,以小组产量计算机械台班产量,不另增加机械幅度差。
12.新建和扩建的单位工程预算,使用建筑工程单位计价表或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改建工程(既有拆除工程,又有新建工程)使用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或参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3.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应不予计量。
招标人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14.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决算办理。若未投入使用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双方就有争议部分委托进行检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5.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15%,抽查重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17.邀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8.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19.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0.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