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但是目前全国施工安全的形式仍然较为严峻。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8起、死亡219人[1]。因而让人深思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是否真的专款专用,总分包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投入不足、防护措施不到位,而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呢?从去年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高处坠落事故81起,物体打击事故28起,坍塌事故27起,起重伤害事故16起,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16起,分别占总数的48.21%、16.67%、16.07%、9.52%、9.52%[1]。可见安全防护措施仍未做到百分百的防护无死角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通过做好安全防护来杜绝的。
各省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和管理方式与事故的发生率与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呢?从目前的全国各地区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归类,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采取固定的费率,在工程阶段从专款账户中按百分比支付,这主要包括了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湖北省等绝大多数的省市。一般开工前按照约定预支付一定比例,施工期间按照进度同比支付;另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取费的同时,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评测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如四川省、河南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中规定: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2]。
以上两种模式下究竟哪种模式更好地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投入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使用,控制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可以采取数据来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建设部公布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事故公告数据统计,2014年度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22起,死亡648人。笔者将各个省份2014年度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入表1中,表中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未做颜色的填充标识,而将采用第二种模式的省份进行了颜色填充处理。为了能够更好的反映各省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设置参数f,为各个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表示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程度,即f=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并将各省的f参数进行升序的排序p。
如表1所示江苏省位居最后为事故最多发的省份,浙江省其次。而事故较少的省份中,西藏自治区的排序p为1,是事故发生率参数f最少的,其次山西省的排序p为2。从排序p中可以看出,事故多发的省份既有采用模式1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也有采用模式二的省份。但是作为事故发生率最为严重的江苏省和浙江省与事故率最少的西藏自治区及山西省相比,可以很直接联想到有另一个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各个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数值,即经济发展程度。据统计江苏省、浙江省2014年的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52519.75亿元、50036.81亿元,而西藏自治区、山西省2014年建筑业产值只有156.22亿元、6665.18亿元[3],这显然可以看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与各个省的建筑业产值成正相关的关系。
为了更加公正的来分析两种管理模式下各个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效果,笔者引入了各个省2014年全年房屋施工总面积,作为参考基数,设置参数C1,C1为参数f与房屋施工面积的比值乘以百分百,
即C1=f/房屋施工总面积100%,
用以表示各省安全施工事故程度,在各省房屋施工总数量中反映每施工每万平米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概率。然后再对各个省算得的参数C1排列出新的排序p1。如表1。
如表1中所示,从排序p1可见,P1排名前10位的既有采用模式1,也有采用模式2的省份。而江苏省作为事故发生程度最严重的省份,因其房屋施工总面积达691834.97万平米,为施工面积最多的省份,而排名p1是在第11名。西藏因房屋施工面积总数过小,p1排名是最后一名,山西省的p1排名第6。河北作为采用模式2的省份排名第一,黑龙江同样采用了模式2,但排名在29名。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模式2的省份,p1排名相对靠前,只有黑龙江省例外。而采用模式1 的省份,在排名前10中占有很大份额。初步可以得出结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投入与两种管理模式关系已经很明显,但我认为想进一步公正的比较模式1与模式2在监管中的效果,要考虑的是采用模式1 的省份数量较多,基数较大。应该考虑该模式中排名在前10名的数额占该模式全部数额的百分比,因此需设置参数S,用以比较模式1与模式2各自在排名前10位所占有的比例,即S=前10名中模式n占有的全部省份的比值/模式n占的全部省份的比值,则
S1=(7/31)/(26/31)*100%=26.9% S2=(3/31)/(5/31)*100%=60%
显然S2明显大于S1,表明采用模式2的省份中有60%取得了前10名的好成绩,远远大于采用模式1中只有26.9%的省份,因此表明采用模式2的监管方式在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上相比较模式1 有明显的优势。模式2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监管方式,加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对模式1,模式2更加注重施工过程的监管。比如河南省对现场评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70%,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部门、安检机构、现场监理等组成考评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措施费情况进行把关,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考评的具体情况,联合出具考评报告,最终确定费用标准。且对于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评组重新组织现场考核。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4]。
但是采取模式2监管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省份相对太少,且其中江苏省和黑龙江省2014年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不容乐观,在分析表中没有取得很好的成绩。我认为以江苏省为例,施工安全管理成效与施工总产值、规模是有明显函数关系的,如施工规模无约束的扩大,社会安全监管的作用势必出现疲劳效应,使其事故发生率与施工生产规模出现成倍数同比关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数量的暴涨,因此控制建筑房地产投资建设规模过大,均衡经济发展,对于确保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有必要的。而黑龙江省[5]是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两部分,未设立奖励费,这样降低了施工企业创优、争先的积极性。且虽采取了现场评测得分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率,但拨付方式仍采用了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总额乘以百分比来支付的,所以没有较好发挥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的各个施工阶段的能动作用,对于施工安全防护、文明设施投入的控制力度有所下降。
模式2的监管方式,是把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结合。如我公司承建的安徽省蚌埠市的滨河西片区安置房项目,依据蚌埠市建委的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是按照模式1的方式支付和管理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而我项目部为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的管理,采用了模式2的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考评,在施工关键节点,督促分包单位加大安全防护的投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合同签订时即约定如分包单位拒绝火拖延安全问题整改的,必要时我方可自行设置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相关费用在专业分包单位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这样从一而终地坚持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管和监督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最后在全项目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此项目于2013、2014两年度获得了全国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荣誉。
结论和建议:
1、 数据分析比对显示采用模式2的省份能够更好的降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于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积极的意义。但采用模式1的省份仍有取得较好的成绩,因此在相关文件规定健全的前提下,文件法规的执行才是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最有效的保障。
2、 建议规范和健全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对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并结合行政手段,以提高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条件。对施工企业申请安全文明评测费的须提供安全文明设施购买、租赁的发票,用来证明没有挪用安全文明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3、 在施工开始阶段,因基坑开挖和边坡防护工程,以及塔吊等施工机械的进场,开工初期安全文明措施投入资金较大。而施工开始阶段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投入额是关系到安全文明事故发生率的关键,所以建议应增加开工预支付比例,保证安全文明防护设施的初期投入。
4、 无论是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还是企业内部对于分包单位和下属公司的的安全监管,加强施工期间的动态考核,都有利于提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有效投入。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督察。可采用航拍、监控等高科级手段对施工现场实时监督。
5、笔者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来研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对比发放及所有数据必须基于真实可靠,否则结果没有实际参考意义。
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但限于笔者自身水平有限,只是浅显的略谈了几点看法和建议,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界人士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