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在总变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分部分项报价做适当调整,以争取更多利益。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1、能够早日收到钱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
2、估计今后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以提高些反之,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项目单价可以降低些。
3、图纸不明确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能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最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时计算。
5、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项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得利。
6、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估价,如果估价今后发生的工程,价格可定的高一些,反之价格可低些。
不平衡报价对投标人而言是一种策略,而对招标人而言则可能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时招标人将蒙受巨额损失。
零星用工单价的报价
如果是单纯报零星用工单价,而且不计入总价中,可以报高一些,以便在招标人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零星用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招标人在开工后可能使用零星用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可供选择的项目报价
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招标人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而后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投标时,应对不同规格情况下的价格都进行调查,对于将来有可能被选择使用的规格应适当提高其报价;对于技术难度大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实现的规格,可将价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以阻挠招标人选用。但是,所谓可供选择项目并非由投标人任意选择,而是招标人才有权进行选择。因此,虽然适当提高了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并不意味着肯定可以取得较好的利润,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招标人今后选用,投标人即可得到额外加价的利益。
暂定金额的报价
1、招标人规定了暂定金额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这种情况下,由于暂定总价款是固定的,对各投标人的总报价水平竞争力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投标时应当对暂定金额的单价适当提高。
2、招标人列出了暂定金额的项目的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价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单价定得高了,同其他工程量计价一样,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如果单价定得低了,将来这类工程量增大,将会影响收益。一般来说,这类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价格。如果投标人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使将来可增加额外收益。
3、只有暂定金额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招标人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竞争没有实际意义,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规定的暂定金额列入总报价即可。
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就是在标书中报几个不同的标价。一个按原招标文件的条件报价,另外的就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修改不同的条件就报出不同的价格。比方说在标书中阐明修改了招标文件中某一个条件,标价就能够降低多少。用这种方法来吸引发包方,只要修改意见有道理,发包方就会采纳,从而使采用多方案报价法的投标单位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扩大了中标机会。这种方法适合于招标文件的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情况,投标企业通过多方案报价,既可提高中标机会,又可减少风险。
增加建议方案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既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人这时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为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建议方案可以降低总造价或缩短工期,或使工程运用更为合理,但要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