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
(2)甲方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
(3)乙方、设计单位、甲方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
(4)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
(5)零部件、加工品的加工订货计划。
(6)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
(7)工程现场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的内容是:凡属施工图预算未能包括的工程项目,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按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填写工程签证单,并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8)其他文件资料。
究竟哪些资料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尚无统一的说法或规定,需要甲乙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约定只有变更和签证两种形式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则其他资料(如涉及追加费用的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核定单)不可再作为结算的依据。
要想作为结算的依据,只有重新办理签证,将其变更为签证的形式。
如约定其他种类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则遵从双方的约定。
增减账法
一般中小型的民用项目,结构简单、施工图纸清晰齐全、施工周期短的工程,可采用:
工程结算价=中标价+变更+索赔+奖罚+签证
该法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加增减变化部分进行工程结算。
但对工程量大、结构复杂、工作时间紧的项目宜采用:
工程结算价=中标价+变更+工程量量差超过3%~5%的数量(双方合同中具体约定超过量)中标综合单价+政策性的人工、机械费调整+允许按实调的暂定价+索赔+奖罚+签证
如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合同约定中标综合单价可调整的条件(例如分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遇到相应条件时综合单价也可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