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
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指挥未持证上岗的。
4.起重机械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等投入使用的。
5.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的;安拆和顶升加节时未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作业的;安拆和顶升加节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起重机械基础或作业处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应设置附墙措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8.起重吊装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规格不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或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9.起重吊装的吊钩、卷筒、滑轮磨损达到报废标准,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悬挑式型钢截面形式、高度、锚固长度及措施、斜拉钢丝绳的设置等影响造成架体基础承载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搁置在悬挑构件上且未经设计单位验算通过;采用钢管做悬挑件的。
3.脚手架未按通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立杆、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杆、剪刀撑或横向斜撑等,可能造成架体失稳的。
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悬挂机构、配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绳未独立设置或有效绑扎;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未正确佩戴专用安全绳的。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架体构造、附着支座以及架体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上搭设物料平台或利用架体进行模板支撑的。
6.卸料平台组装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严重超载;支撑在脚手架上;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7.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8.脚手架拆除作业前未对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安全性能进行检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由上而下逐层拆除,提前拆除连墙件可能造成架体失稳的。
六、临时用电工程
1.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外电防护的。
2.未执行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3.配电线路及接头不能保证机械、绝缘强度;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三级配电总、末箱内未设置漏电保护的。
七、其他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不按专项拆除方案进行拆除的。
2.人工挖孔桩工程不按施工工艺随挖随支护;下井作业前不进行通风排气的。
3.幕墙安装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吊运、安装的。
4.临建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5.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品库房等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护措施的。
6.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设备、设施的。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涉及到的其他符合重大事故隐患的。
8.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