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资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递交结算时,常常被发包人或审计公司认为结算资料不全,并且不予签收。于是,承包人迫不得已到处寻求承包人管理人员帮忙补充签字,耗时费力且结果不好。那么,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的完整的结算资料究竟包括哪些呢?发包人对发包人自认为不全的结算资料有拒收的权利吗?
首先,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的,应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资料的内容、种类、份数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反之,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没有约定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据以证明结算资金的资料即可,对于发包人提出要求工程部门对施工具体详情加以证明的要求,承包人没有补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
所以,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之后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详读,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资料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准备好,需要施工监理、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确认的,过程中完善签字手续,尽量避免因结算资料的问题耽误结算申报。
其次,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期向后顺延。施工合同中一般对结算审核期有明确约定,但是结算的实际时间往往会超过约定期间,由此会给承包人形成损失。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也可以就拖延结算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向法院提出主张。但是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结算审核期应当以当事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承包人已经根据合同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是发包人或审计单位仍拒绝接受结算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完成送达。
在施工行业中,也存在很多发包人为了拖延结算、延迟付款,故意以种种没有依据的借口拒不办理结算文件的签收和接受,承包人造成很大困难。为此,承包人应当首先查阅施工合同中是否对建设工程结算的送达约定采用直接送交的面对面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承包人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的方式。
但是在邮寄送达时,要在邮寄单中明确写明结算资料的内容和页数,并在向邮递公司索要发包人签收的底联。
二、结算书中不要遗漏工作量和少报结算金额
建设工程价款计算,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定额下浮三种方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结算要以固定总价为基础,增加增加工作量和变更工作量,减少发包人指令删除工作量,调整暂定价工作量,再增加索赔和其他工程费。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首先要计算设计图纸内工程量价款,单价执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照施工图计算,然后计算增加工作量价款、设计变更工程量价款和索赔价款。采用定额下浮计价时,要审查合同中对图纸内工程量的计价方式与变更和增加工作量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按照竣工图计量则可以在竣工图基础上直接算量,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变更签证的特殊认价方式的,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走签证变更的确认手续,以免发包人以变更签证超过合同约定的申报期间而提出不予认可。
另外在结算中不要遗漏总包服务费、进度款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等。有时候在承包人报送结算时部分费用并不清晰,例如总包服务费有赖于业主平行发包的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尽管承包人不清楚平行发包的价格,但在结算计算时依然要进行价款预估,也可以在结算说明中阐述该金额为预估费用,具体金额以发包人提供的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乘以总包配合费率为准。
承包人在计算合同内价款时,有时候会出现少计算量、低计算价的计算错误,甚至遗漏工程量,一旦结算书申报后,结算核对中就会给承包人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承包人应在取得施工图纸后尽快完成施工图预算,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整,特别是在量的计算方面不能漏、不能少。反之,如果工程完工后才开始做施工图预算的,由于时间紧、项目部解散、人员变更等原因,容易发生计算错误。
三、结算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复印件,如果发包人要求提供原件的一定要做好原件的交付证明
结算资料,一般包括结算计算书和结算支撑资料两部分。结算书为承包人的计算方式,不存在原件复印件的问题;但是结算支撑资料,一般都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指令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施工方案审批,以及认价资料、签证审批资料等等,也包含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竣工图。
有时发包人或审计公司会要求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中必须提交原件,对此承包人要有风险意识。有时候,当承包人将原件交付给发包人或审计公司后,由于发包人成本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或审计公司更换,发生原件资料遗失;有时候承包人收取了原件资料后矢口否认,然后再以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为由不承认所涉及的结算价款。
所以,建议承包人在递交结算资料时应以复印件为原则,如果发包人要求提交原件的,一定要做原件的签字签收手续。最为完整的签字手续是在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予以签字确认。
四、结算书报送要做好签收手续
鉴于结算书报送,对承发包双方意义重大,故一定要办理签字手续,要从证据的角度证明承包人已经签收结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签收的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为此,我们建议承包人主要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确保签收人的签字确实能够证明结算资料已经送达。对于资料签收,固然有发包人盖章更加有效,但是在行业内一般为签字签收,如果承包人强行要求发包人盖章,未必能够如愿。对于个人签字的效力,法律上要求的标准并不高,一般能够能明签字人员确系发包人工作人员即可,所以签收人员的签字如果只是单独出现在结算书签收资料上,显然对承包人不利,因为发包人会否认签字人的身份。所以承包人要选择那些在工程施工中,在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资料多次出现的人员签名,这样发包人没有办法否则人签字人员的身份。
二是,发包人的签字签收能够证明报送的结算金额及结算资料的内容、种类、份数、原件还是复印件等。
对于交付原件复印件的问题前文已经阐述清楚,这里不再重复。
为确保结算资料签收无误,我们建议承包人的交付结算书时编制清晰的上报结算书目录表,写明报送金额、金额的组成方式、结算资料的名称、种类、页数、原件复印件等。而且要缩减在一页纸上,这样发包人做一个签字就能反应承包人交付的结算资料内容,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如果不能将上述目录浓缩在一页纸上,就需要发包人在每页目录上签字了。对于装订成册的结算资料,建议加盖承包人骑缝章,以免日后因结算资料是否为承包人提交等真实性发生争议。
当然,对于发包人的签收一定要原件,并且妥善保管、以免遗失。